门诊指南
复查(复诊)介绍
请使用预约复诊受理机
已预约的人士
- 已预约的人士,请通过就诊注册卡(诊察卡)在1楼医疗街上设置的"预约复诊受理机"进行挂号,并领取就诊单。
- (注)
- 预约复诊受理机的受理时间为预约时间前2小时。
- 诊疗科将按照就诊单的受理编号对患者进行叫号,在诊疗结束前请保管好就诊单。
3个月内没有预约且前来复诊的人士
距离上次挂号3个月内没有预约且前来复诊的人士,在上午11:00前可以在1楼挂号台右侧的"预约外复诊受理机"上进行挂号,但上午11:00以后请在综合导诊台的受理编号取号机取号,并等候叫号。
- (注)
- 根据星期和时间,可能出现无法诊疗的情况,来院前请您务必打电话确认。
本院转诊到其他医疗机构的人士
在本院完成急性期治疗并取得转往其他医疗机构的介绍函的患者,如果再次来本院就诊时,根据保险外并用疗养费制度,需自费支付6,050日元(含税)的复诊相关特别费用,敬请知悉。
但并非承担了根据保险外并用疗养费制度复诊相关特别费用就一定能就诊,敬请知悉。
关于基于保险外并用疗养费制度的复诊相关特别费用
基于保险外并用疗养费制度的复诊相关特别费用,是指"作为健康保险法第70条第3项规定的保险医疗机构之间功能分担及业务合作的举措,尽管本院表示已通过书面形式介绍至其他医疗机构,但患者仍在本院就诊的情况",针对此情况,于2016年4月起将收取固定费用义务化的制度。
另外,经过一定时间后,未持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介绍函来本院就诊的情况下,需自费支付"初诊相关特别费用"。
详情请浏览"关于介绍函"的说明。